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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赔偿精神损失为意思表示的赔偿协议显失公

 

合同法学·合同法总论·合同的变更·变更情形·变更条件(t)

民事合同法学确认合同效力变更显失公平赔偿协议精神损失

合同法学

刑事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赔偿精神损失

掌握刑事和解协议的概念,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

重庆市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年第08期(总第期)收录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綦法民初字第03号

年06月10日

蓝世洪

严x钦

罗x俊罗x田

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分次支付赔偿款并明确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使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后支付剩余赔偿款。双方约定的赔偿款系赔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且约定数额远高于当地规定的精神抚慰金上限,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该赔偿协议的效力,是否属于显失公平,应否撤销。

经一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罗x俊给付原告严x钦15万余元(含已付的8万元)。

该调解协议目前已生效。

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与受害人签署以赔偿精神损失为意思表示的赔偿协议,赔偿数额远超当事人所在地规定的精神抚慰金上限的,显失公平。诉讼中,被告人申请撤销赔偿协议虽未违背《合同法》的规定,但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受诚实信用原则拘束,撤销协议不仅与签署目的不符,更致不诚信人获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赔偿协议系对精神损失的赔偿,撤销将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违反公平原则,此种情形下,应优先变更赔偿协议内容而非撤销。

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通过赔偿协议书的形式向受害人作出赔偿精神损失的意思表示的,该赔偿协议书的性质属于广义上的刑事和解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合法有效。但对于该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时的处理却意见不一,主要分歧在于应撤销该协议还是应变更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对于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在以赔偿精神损失为意思表示的刑事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时,应优先适用变更而非撤销。原因如下:1.刑事和解协议的签署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请求撤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然协议显失公平,完全执行有违公平原则,兼顾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协议尤为合理。2.协议中的赔偿部分乃是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刑事犯罪的悔罪表现,撤销协议与双方签订协议目的不符,且致刑事犯罪当事人受益,带来不良示范效应。3.以赔偿精神损失为意思表示的和解协议签署时间节点一般于受害人精神已然遭受损失之后,赔偿虽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精神损害,但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正向作用。撤销协议不仅于受害人严重不公,亦会使其遭受二次精神伤害。综上,优先适用变更,不仅使赔偿协议回归至合理水平,不致使不诚信人获利,同时亦防止他人利用法律之名行趁火打劫之实。因此,当以赔偿精神损失为意思表示的刑事和解协议显示公平时,应优先适用变更而非撤销。

本案中,行为人因强奸受害人未遂被刑拘,期间双方达成以赔偿精神损失为意思表示的赔偿协议。后因行为人未完全给付而被受害人起诉,行为人以赔偿协议无效为由提起反诉,后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涉案赔偿协议。涉案赔偿协议标的远超当事人所在地规定的精神抚慰金上限,故可认定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请求撤销并无瑕疵,但赔偿协议系行为人一方提出及草拟,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悔过,受害人接受后达成协议,原则上双方均应遵从。然行为人提出撤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判决撤销,不仅使行为人受益,更是对受害人的不公,使其遭受二次伤害。综上,在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时,应优先变更协议而非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1.论述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2.辨析刑事和解协议与谅解书的区别。

3.试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严x钦。

被告:罗x俊、罗x田。

年2月11日,罗x俊欲强行与严x钦(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发生性关系,因严x钦强行反抗未果。严x钦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将涉嫌犯强奸罪的罗x俊刑拘。

罗x俊被刑拘期间,其父罗x田找人草拟赔偿协议书,经严x钦之母康x群认可后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罗x田赔偿严x钦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8万元,严x钦出具谅解书;协议书签订时先支付8万元;如严x钦的谅解书发生作用,待罗x俊涉嫌犯强奸罪一案结案后(该案在公安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或在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或在法院作出缓刑判决结案),则罗x田一次性支付给严x钦20万元。

后严x钦向公安机关提交谅解书,并在接受公安机关和法院洵问时表示已接受赔偿8万元,愿谅解罗x俊。年7月,罗x俊因犯强奸罪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因赔偿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双方发生分歧,严x钦(起诉时已成年)遂诉至法院,要求罗x俊、罗x田履行赔偿协议余款20万元。诉讼中,罗x田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涉案协议。

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赔偿协议约定罗x田赔偿严x钦28万元,并约定赔偿协议签订时支付8万元;如严x钦的谅解书发生作用,待罗x俊涉嫌犯强奸罪一案结案,没有判处实休刑,则罗x田一次性支付给严x钦20万元。该协议是有效的。涉案赔偿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罗x俊对严x钦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根据重庆地区掌握的精神抚慰金上限10万元的标准计算,与涉案赔偿协议约定的标的额28万元相比较,显失公平。结合合同法规定,显示公平的合同应予变更或撤销,那么在本案中的赔偿协议约定是基于罗x俊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赎罪、悔过的表现而发生的,其精神赔偿具有刑事法意义上的不可逆性,因此应优先适用变更而不是撤销。本案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综合考虑严x钦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年6月10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罗x田给付严x钦15万余元(含已付的8万元)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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